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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於泰國的外國人都了解泰國法律限制外國人購買土地或帶有土地的房子,所以如欲居住在別墅或排屋式房子,通常以間接方式取得,不論是成立合資公司或委託他人代持。不帶土地的公寓是法律允許外國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但法律對外國人持有公寓也有所保留,還是對持有比例加以限制。《公寓法案》第 19 條及有如下規定: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所述的外國人或法人,所持有的公寓建築物單位的面積不得超過該公寓建築物按照本法案第六條進行登記的總面積產權單位的百分之四十九

任何一部法案的立法都有其理由,第 19 條存在的原因在於不能抵觸法律大綱。所謂的法律大綱就是外國人不得擁有土地,設立的合資公司持股比例也不得超過49% 反過來說,如允許外國人持有公寓的 100% ,那就相當於該產權擁有人直接獲得土地,變相抵觸土地法律大綱。

任何事物都有其雙面性,有利有弊。這一條法律對於外國人及開發商來說可謂弊端重重,外國人持有公寓比例嚴重限制開發和購買空間。泰國本土房地產行業這十年來因外資大量湧入,一直蓬勃發展,公寓房價一路調升。這條法律對泰國人起著保護作用,目前公寓市場高昂的房價已非普通中產泰國人所能承擔得起了。設想如沒有法案第 19 條限制每棟公寓外國人持有比例不得超過 49% ,泰國房價應該跟中國的持平了。因為外國人購買力強大,特別是中國來的業主。筆者最近有機會為一位來自中國的商人提供法律諮詢,人家可一次性就預訂 40 套房,真是買房如買白菜一樣。

 

 

 19 條最後一句,該公寓所有人產權的登記申請時則根據《公寓法案》的第六條:

第六條 任何土地和建築物的產權人如欲根據本法案登記土地和建築物為公寓,可向主管官員申請公寓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

(1) 地契。

(2) 公寓建築佈局圖。

(3) 關於公寓單位的詳細資料、私有財產、共有財產包括:面積數量和使用類型及其他依照部長規定的資料。

(4) 根據第 14 條,每戶業主的公寓單位所有權與共有財產所有權之比。

(5) 申請人證明申請登記公寓的建築物不附加在抵押上,除非公寓建築物與土地一同抵押。

(6) 公寓法人條例草案。

(7) 在部門規章中規定的其他證明。

縱觀公寓法案第 19 條,限制外國人持有比例低於 49% 是為了不抵觸法律大綱,也為了保護本地人。帶有土地的別墅和排屋如沒限制外國人購買,其價格肯定被炒到無可控制的程度,令本地人無法輕易置業。這些因素對於泰國人來講是非常有利的,但以外國人的角度來看是非常有保護性質或是歧視性的法律。

 

出處 : 文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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